3名90后小伙子因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而密谋抢劫,最终均获有期徒刑。因3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2013年8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3名被告人覃某、石某、覃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零3个月不等,并处14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根据覃某的犯罪情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1年。
2012年11月6日下午,覃某、石某、覃某某伙同他人密谋抢劫,在覃某某的提议下,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中学抢劫其初一时的同学曾某书。当日18时许,覃某、石某名、覃某某伙同他人到某中学附近的大凌桥蹲点守候,后将路过此处的覃某某原同班同学曾某权拦截,覃某某与石某分别对曾某权实施拍打、搜身,但未搜得曾某权的财物。尔后,覃某、石某、覃某某又伙同他人对路过此处的学生曾某书进行拦截、控制,覃某某手拍并威胁曾某书给钱,曾某书被迫交给覃某某人民币29元,覃某叫曾某书交出手机,曾某书不从,石某、覃某某遂上前分别抓住曾某书左右手,覃某对曾某书搜身,石某以叫同伙拿刀出来相威胁,曾某书被迫交出1部价值人民币620元的联想牌手机给覃某等人。覃某、石某、覃某某等人将劫得的手机以人民币300元销赃,所得赃款除了部分用于挥霍外,余款人民币265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同日,被告人石某、覃某某及同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覃某、石某、覃某某均出身于农民家庭,他们的父母大都是小学文化程度,有的还是文盲,被告人石某、覃某某曾就读于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中学。覃某某平时纪律散漫,有逃课、打架、盗窃等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思悔改,2010年12月主动辍学在家。石某平时纪律较差,有逃课、打架等不良行为,在2011年春季主动辍学回家。覃某从7岁开始读书,读完初中一年级后出社会到广东打工,平时表现尚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石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某某提出犯意,并与石某、覃某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三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石某、覃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覃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覃某、石某、覃某某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覃某、石某、覃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其家庭教育不到位,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讲哥们义气等。其应吸取教训,加强自我管理,遵纪守法,勤学上进,凭一技之长在社会上立足,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根据覃某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