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保险公司依约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作者:黄恒涛 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8-13 08:20: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称,2013年3月24日,被告李某驾车沿京港大道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与廖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贵港市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认定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廖某到贵港某汽车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用去维修费4680元,由于廖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事发后,在被告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廖某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要求原告对其先行赔偿,同时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将上述赔偿款向廖某转账付讫。原告认为,廖某在本次事故不负责任,其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系被告造成,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基于保险合同向廖某支付的保险金4680元属于代被告李某垫付的赔偿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廖某的小车车损赔偿金4680元。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廖某赔付后,能否向第三者李某行使代位求偿权?

  【评析】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廖某签订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廖某驾车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廖某所驾驶的小车受损,花去修理费4680元,但被告李某拒不支付修理费,原告依据其与廖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向廖某支付了修理费4680元,并取得了被保险人廖某出具的权益转让书,据此原告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李某的代位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本次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李某造成,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拒付修理费,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廖某支付了保险金4680元,并已取得赔款保险标的一切权益,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黄恒涛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