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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债宾馆开房限制他人自由 构成非法拘禁被判刑
作者:周小杨 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8-14 08:30:07 打印 字号: | |
  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还以为自己有理,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到头来不仅讨不成债,还身陷囹圄,遭受牢狱之灾,真是得不偿失。2013年8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华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3年5月21日中午,梁某在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老鸭山庄向李华借款人民币47500元用于赌博,后全部赌输。同日下午梁某连本带息写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给李华收执,并约定该款于2013年5月22日还清。次日7时许,李华为逼迫梁某还钱,在老鸭山庄开了一间房,将梁某带到该房,并叫人看住梁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月24日20时许,李华伙同林某、史某、向某等三人驾车带梁某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欲找梁某的父母还钱,次日6时许入住龙江镇某宾馆。同月25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龙江镇某宾馆将梁某解救出来。

  法院审理认为,李华未采用合法的方式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而是纠集他人强行限制梁某的行动自由,明知是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而为之,使梁某不能或难以逃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被告人李华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法对其宣告缓刑1年。

  通过这起案件,希望能对那些采取非法方式追讨债务的债权人起到警醒作用。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群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也不能违法,即使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否则会弄巧成拙。
责任编辑:周小杨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