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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作者:何鹏  发布时间:2013-08-21 08:50: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黎某与被告陈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8月28日,被告黎某以购买大客车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黎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交原告林某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某辩称对此事毫不知情,被告黎某亦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黎某在向原告林某借款时并未将此事告知陈某,借条上亦没有陈某的签名,也不能证实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借款发生于黎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仅仅有黎某的一人签名,但为了防止债务人规避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虽然借条系被告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给原告的,但其并未明确约定该借款是用于个人还是用于双方的夫妻共同生活,因被告陈某与借款人黎某系夫妻关系,现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在被告陈某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黎某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下,本案中该笔借款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