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是贵港市某装修公司的经理。2012年10月15日,被告与原告所在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包被告房屋的装修工程,履约过程中因被告对工程质量不满意,于是拒付装修工程款给原告。2013年2月9日早上,原告携同妻子前往被告住处催要装修欠款,被告妻子拒不开门,原告夫妇便在门口守候,直到遇被告回家。双方在门外协商工程质量及工程款事宜,但未能达成协议,被告遂开门入户,原告趁被告打开入户门时将右手把住门框欲跟随进入,但被告及其妻子分别采取外推、内拉动作强行关门阻止原告入内,以致原告右手中指、无名指被入户门夹住,原告拉住外门把手经过约1分钟的挣扎后方得以挣脱。原告受伤后到贵港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指软组织挫裂伤,花去医疗费517元。事后原告将被告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夫妇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是强闯民宅,应后果自负。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手指被夹伤,双方过错相当,应负同等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手指被夹伤,被告有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双方本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下时可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不应采取非理性行为使矛盾纠纷扩大化、复杂化。原告上门讨债时右手手指被被告的入户门夹伤,是原告未注意自身安全将右手放在被告入户门门框处,以及被告夫妇在拒客时未确保原告人身安全强行关门所致,如仅就此情形而言,认定原告和被告负同等责任比较合适。但在本案中,被告夫妇在明知原告右手手指被其入户门夹住后,不但不立即松开,还分别在门外推顶、在室内拉门强行恶意关门继续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由此可认定被告对原告手指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对原告手指被夹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是强闯民宅,应后果自负。但原告是为催讨装修欠款到被告住处,即使原告有随被告入户的意图,仅从原告右手把住门框的行为难以认定其具有强闯的性质,况且亦无证据和迹象表明原告的行为对被告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故法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告在与被告发生争执后,未经邀请欲跟随被告入户,尤其是在被告关门拒客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及时将右手从门框上移走,从而导致自己手指被门夹伤,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原告手指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夫妇应分别按2:8比例承担责任,其中两被告应对80%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