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钱花选择去火车站物色被害人,通过套近乎了解被害人的去处和坐车时间,然后谎称是老乡,使得被害人放松戒备,并邀请被害人先去公园散散步到时间一起坐车回去,再巧设掉包陷阱,伺机抢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周高友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周高友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0元。
由于身上的钱花光了,周高友与张思进(另案处理)于是就密谋到贵港市火车站以掉包的方式骗取旅客钱财。2011年12月12日,两人窜到贵港市火车站售票厅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周高友见刘某买票出来,遂与刘某搭讪得知刘某回贵州,便借老乡名义将刘某带到东湖公园散步,张思进则假装路过掉钱包,周高友将钱包捡起来说与刘某平分,便将刘某带到东湖公园附近一施工区工地后面的小巷里,张思进尾随从后面将刘某的双手抓住,周高友对刘某进行搜身,劫走刘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460元和1台以人民币1980元购买的步步高牌白色翻盖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高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高友提出张思进没有抓被害人的手,其没有搜身,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的财物,其的行为不是抢劫,而是诈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周高友的同伙张思进抓住被害人的手,被告人周高友对被害人进行搜身,当场将被害人的财物抢走,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周高友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亦供述在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人周高友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故被告人周高友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之所以能轻易抢劫得手,是因为被害人轻易相信他们真的是老乡,觉得在路上也好有个照应,因而戒备心理消失。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一人适时施行掉包骗术,一人将钱包捡起来并谎称与被害人平分钱财,被害人受犯罪分子的鼓吹,再加上被害人存在贪图便宜的不良心理而轻信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被害人骗到偏僻处实施抢劫,被害人因麻痹大意等到上当了才幡然醒悟。
笔者提醒广大群众,外出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时,要对主动与自己搭讪的陌生人提高警惕,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情况和随身财物,以防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要提高防范意识,了解犯罪分子的行骗伎俩,不要随便轻信打着“老乡”幌子的陌生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贪图便宜,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果不幸被骗了,应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