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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氯胺酮遭遇假货 照样构成犯罪被判刑
作者:黄丽丽 王艺  发布时间:2013-09-02 08:28:31 打印 字号: | |
  尽管不知道自己贩卖给他人的并非是毒品,但最终还是因此而被关进了监牢。2013年8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谭运志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谭运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2013年5月28日16时许,谭运志在不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金龙大厦停车场将一小包假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经鉴定未检出氯胺酮)当作毒品氯胺酮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谭运志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吴某身上缴获净重为0.65克的假毒品氯胺酮一小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运志不知道是假毒品而以毒品氯胺酮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运志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运志不明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运志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谭运志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谭运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在本案中,被告人谭运志在金龙大厦停车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了吴某,尽管其不知是假毒品的,但行为人仍然是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实施的也是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由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使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社会结果没有发生,未能实现预期的真正的毒品交易,但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行为人主观上贩毒故意的成立,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