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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贩运毒品2993克 领刑15年没收财产1万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3-09-03 08:29:5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5月28日凌晨5时许,贵港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达2993克。2013年8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成功审结了该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梁必省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2012年5月26日下午,梁必省乘坐粤L某某号班车从贵港市去广东省惠州市,并于次日16时许在惠州市南线加油站再次乘坐该车回贵港市,在惠州市上车时,梁必省携带一个印有“怪魔鱼”字样的黑色布袋装着的青色“天地一号” 苹果醋饮料纸盒,放到班车司机驾驶室后面的储物柜上层。同月28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在贵港市仙衣路贵港汽车西站对面的路边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在梁必省携带的纸盒中发现,盒内有用佛山市某制衣厂“帅气公子哥”塑料袋及“健宝乐园”条纹塑料袋装着的有“铁观音”字样透明塑料密封袋装着的毒品可疑物3包和透明塑料密封袋装着的毒品可疑物包1小包。经鉴定,纸盒内的可疑物为毒品氯胺酮,共计2993克。梁必省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必省为了逃脱罪责,辩称毒品不是其的,其没有从广东惠州市运输毒品回贵港。被告人梁必省的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称:毒品不是在梁必省身上及其住所查获,而装毒品的黑色袋子及青色纸盒,不排除是其他人用同样的袋子和纸盒装毒品,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梁必省携带毒品上车,认定梁必省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如认定毒品是梁必省所携带,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安机关经侦查核实,确定该物品是梁必省所携带。公安机关还对梁必省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是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必省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必省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梁必省运输毒品氯胺酮2993克,属毒品数量大,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梁必省辩解毒品不是其的,其没有从广东惠州市运输毒品回贵港;其辩护人提出毒品不是在梁必省身上及其住所查获,而装毒品的黑色袋子及青色纸盒,不排除是其他人用同样的袋子和纸盒装毒品,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梁必省携带毒品上车,认定梁必省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如认定毒品是梁必省所携带,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梁必省最终供述其在广东省惠州市南线加油站坐这辆车回贵港,其上车时带有一个写有“怪魔鱼”字样的黑色布袋装着的青色纸盒,纸盒用透明胶封好。其将纸盒放到储物柜上层,里面没有其他纸盒,也没有其他人放物品进去。梁必省所供与公安机关的证明、情况说明、盘查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毒品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梁必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故对梁必省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梁必省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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