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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未注意避让出命案 肇事者投案自首从轻判
作者:黄丽丽 廖冬瑜  发布时间:2013-09-06 08:40:28 打印 字号: | |
  驾驶拖拉机撞伤行人,导致他人抢救无效死亡,但因事后能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覃恒的一系列举动最终为自己争取到宽大处理的机会。2013年9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覃恒有期徒刑8个月。

  2010年12月14日7时许,覃恒驾驶1辆多功能拖拉机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自东往西行驶至一九一医院路口人行横道区域时,由于覃恒未注意避让行人,也没减速行驶,因而碰撞到行人李某,结果造成李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恒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恒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并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2000元,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000元。2011年3月22日,港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亲属人民币120000元(已履行完毕);覃恒赔偿李某的亲属人民币223421.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覃恒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覃恒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在驾驶过程中应注意行车安全。车辆在驶近人行横道区域时应当及时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周边行人、非机动车动态,有行人的应礼让行人,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有人受伤的应先及时进行施救并主动报案。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