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窃贼遭天降砖头砸伤致死 工地看管者被控故意伤害
作者:黄丽丽 甘怀强  发布时间:2013-09-09 08:52:20 打印 字号: | |
  天上不会掉馅饼,也不会掉人民币,但是天上有可能会掉砖头。2011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蒙某伙同他人去工地欲行窃,结果行窃不成反而被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了脑袋,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汉彬有期徒刑4年零5个月。

  2011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蒙某伙同他人从贵港市武警支队后背的围场翻墙进入贵港市大宇康城小区建筑工地欲偷东西,被正在小区工地巡逻的蒋汉彬发现。蒋汉彬沿钢管脚手架爬上楼顶,朝蒙某等人大叫一声,想吓走蒙某等人,后又从脚手架围栏上捡了两块碎砖朝楼下的人影掷下去,恰巧砸中蒙某的头部,蒙某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2011年7月14日死亡(殁年14岁)。当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经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走访,询问工地看守人员,工地的看守人员蒋汉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蒙某系被纯器作用致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1年7月18日,广西大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工程项目部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人身损害补偿协议书》,由广西大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赔偿人民币60万元给被害人家属,后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蒋汉彬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汉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汉彬在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公安民警走访调查中,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汉彬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蒙某因实施盗窃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正在看管建筑材料的被告人蒋汉彬伤害,被害人蒙某的行为是案发的原因,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蒋汉彬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汉彬是自首、初犯,已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汉彬确实是自首,是初犯,已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并且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根据本案实际,不能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蒋汉彬提出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因素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实施偷盗行为具有过错,但被告人蒋汉彬在高空中处向在地面上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投掷砖头,砸中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性,而不属过失,被告人的行为更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因此这一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黄丽丽 甘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