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债主登门追债,因双方解决方式不当,竟扭打在一起,结果不仅讨不成债,还被债务人被打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8973.05元。
原告甘某称,2013年4月16日上午10时,原告找到被告李某要求被告归还到期借款,但被告不但不归还借款,还出手打伤原告,造成原告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鉴定,甘某被李某打伤的伤情为轻伤。原告受伤后在贵港市人民医院和玉林骨科医院治疗,于2013年5月3日出院,共住院17天。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从不过问,也不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6237元、误工费5607元、护理费89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3714元。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经济损失人民币23714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甘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2013年4月16日,原告甘某向被告李某追偿欠款未果,遂将被告所有的1辆小车开走,至贵港市港北区北环路治超站对面被被告拦下,被告要求原告将车辆钥匙归还,原告予以拒绝,被告遂拳打原告,双方发生厮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原告的妻子护理。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本次纠纷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2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1、医疗费16237.01元,凭票计算;2、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40元/天×17天);3、误工费5608.27元[19131元/年÷365天×(17 90)天];4、护理费891.03元(19131元/年÷365天×17天);5、交通费300元,凭票计算。以上合计人民币23716.31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甘某与被告李某因债务问题引起矛盾,因双方没有采取正当方式解决纠纷,继而发生打架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李某将原告甘某打伤,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应对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事件起因为原告未能采取合法手段向被告追讨欠款,强行将被告的车辆开走,故原告亦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责任分配应以8:2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973.05元(23716.31×80%)。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主上门讨债也无可厚非,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也应注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