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两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四年多,2007年6月15日妻子却离家出走,无人知晓其出走的原因。至今一直杳无音讯,丈夫经多方找寻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谭某起诉下落不明的妻子陈某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婚生儿子谭某某由原告谭某携带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于200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11日生育儿子谭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经营杂货店维持家用。但不知何因,被告却于2007年6月15日不辞而别,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一直在家等被告,经原告多方查找,甚至到公安机关报案,均无被告下落。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夫妻感情亦可,双方共同经营杂货店,共创美好家园。但被告却不珍惜双方已培养起来的夫妻感情,缺乏家庭责任感,擅自离家出走,音讯全无,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婚生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考虑,应由原告携带抚养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