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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条复印件追欠款 无奈9.4万打水漂
作者:黄丽丽 廖悦工  发布时间:2013-09-22 16:49:22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仅凭借条复印件主张权利时,就得另当别论了。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因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与被告罗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94000元,约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14000元,余额80000元于2012年1月6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94000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以证实其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94000元,诉讼中虽强调被告罗某立具有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但未能向法院出具借条原件。对关系到双方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借条”,在没有原件且对方又未到庭认可的情况下,仅凭一份复印件无法确认其是否真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2011年12月17日之“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原告主张被告借其借款94000元之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梁某对于其主张应当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主办法官希望通过这件事给市民提个醒,债权人在借款给他人时应当让对方出具借条原件等书面凭证,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不能碍于面子或者信任而省掉一些必要的程序,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对簿公堂时举证不能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丽丽 廖悦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