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摩托车避让行人不当,导致行人被撞倒,事后男子积极施救并报警,虽然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黄先国肇事后的积极施救行为为他获得了从轻判决的机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先国拘役5个月。
2012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黄先国在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宁往桂平方向行驶至304省道200km 300m处,遇覃某(女,殁年68岁)横过公路,覃某发现黄先国所驾车辆后在快慢车道分界线附近等候,黄先国见状采取措施避让,在避让过程中黄先国所驾摩托车左侧车把将覃某碰撞倒地,造成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覃某在交通事故中伤及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先国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覃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案发后,黄先国打电话求救并报警,且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接受交警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黄先国在案发后向死者覃某家属赔偿了丧葬费人民币17076元,并与覃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5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先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先国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医院,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自动投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先国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