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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同伙脱身阻拦被害人 偷盗变抢劫换来3年刑
作者:黄奎 黄丽丽  发布时间:2013-09-23 15:44:01 打印 字号: | |
  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时,遭到被害人发觉并抵抗,为帮助同伙脱身,便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最终由盗窃变抢劫。2013年9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抢劫案,被告人黄付强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2月8日凌晨5时许,黄付强伙同罗长达(已被判刑)、陈福乐(已被判刑)、“大头”、“阿聪”到贵港市凤凰一街的“尖峰网吧”二楼,趁黄某熟睡在小包厢里的沙发上之机,由黄付强、陈福乐、“阿聪”四人放风,“大头”用刀片割破黄某的裤袋并盗走钱物,刚得手即被黄某发觉,黄某向“大头”追回被盗的人民币50元,罗长达为帮“大头”脱身先对黄某进行阻拦殴打,黄某不服而反抗,黄付强便和陈福乐、罗长达等人对黄某继续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付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付强在共同犯罪中,为同伙放风,并与同伙一起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使其不被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人民群众和公安人员的抓捕;“毁灭罪证”,是指湮灭遗留下来的犯罪证据。3、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抵抗或者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黄付强与同伙在网吧见到被害人黄某正在熟睡之机,遂产生盗窃的念头。于是与同伙分工合作,一人负责盗窃,其余负责望风。盗窃得手后遭到被害人发觉并抵抗,为了使同伙尽快脱身、使已盗窃得手的50元不被被害人追回,黄付强便殴打被害人,使被害人受伤且不敢再抵抗,任由犯罪分子抢走财物。虽然盗窃的数额不大,但黄付强与同伙后来为窝藏赃物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伤害的行为,从而这一过程就从盗窃转化为了抢劫,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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