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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合伙出资村里开赌场 被人举报一锅端
作者:黄丽丽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3-09-26 16:13:19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明令禁止赌博,对于赌博,相关部门始终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往往有很多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为了把握赚钱的机会他们选择触犯法律,冒险开设赌场牟利。再加上存在侥幸的心里,以为“天高皇帝远”,在村里开设赌场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他们没想到会遭到别人的举报,结果被“一锅端”了。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岑树军、岑旭成、岑延祯、陈记良因犯开设赌场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岑树军、岑旭成、岑延祯、陈记良均是港北区港城镇旺华村的村民,为了赚钱花,他们不惜触法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4月初至同年5月7日,被告人岑树军、岑旭成、岑延祯、陈记良伙同他人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资,在被告人岑延祯经营的位于港北区港城镇旺华村东华屯的杂货店开设赌场,并安排他人负责坐庄,与多名赌徒以数玉米粒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然后按照各自股份比例分配红利。后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捣毁,并将岑树军等人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树军、岑旭成、岑延祯、陈记良开设赌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岑树军、岑旭成、岑延祯、陈记良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共同分配营利,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岑树军、岑旭成、岑延祯、陈记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树军、岑旭成的辩护人提出岑树军、岑旭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岑树军、岑旭成在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其二人没有自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不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岑树军、岑旭成、岑延祯、陈记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