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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不满赌客赢钱 以出老千敲诈勒索齐获刑
作者:罗珩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3-09-26 16:15:51 打印 字号: | |
  因不满赌客赢钱,棋牌室老板伙同无业人员以赌客打麻将“出老千”和损坏麻将为由,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宗松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龚富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立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6月14日18时许,被害人向益和在“友情棋牌室”打麻将结束,其刚上车要离开。此时,该棋牌室老板本案被告人叶宗松经过计算,算出向益和赢了12000多元,心中十分不满,便与被告人龚富强追上向益和,打开其车门坐了上去,叶宗松坐上副驾驶室,龚富强则坐上后座。叶宗松举起方向盘锁做出要砸向被害人的动作,强迫被害人开车到“国正宾馆”。叶、龚两人将被害人向益和强行带到“国正酒店”509号房后,打电话叫被告人李立童和外号叫“大弟”的男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房间。后叶宗松、龚富强、李立童、“大弟”以向益和在“友情棋牌室”打麻将“出老千”和损坏了6副麻将为由,对向益和实施威胁、殴打的方法,强行索要人民币15000元。向益和被迫打电话向他人借款。当天23时许,向益和将其身上的钱及当晚借来的款项合计人民币7500元在国际生活港“金盾门诊部”附近交给叶宗松等人,并将1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押给叶宗松才得以离开。案发后,上述车辆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向益和,叶宗松的亲属退赔向益和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宗松、龚富强、李立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叶宗松提出犯意并组织同伙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富强、李立童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人民币7500元未得逞,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李立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叶宗松、龚富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敲诈勒索所得的财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叶宗松提出其敲诈勒索属数额较大、不是巨大的辩解。经查,三被告人的行为属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未遂,并非数额较大,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叶宗松向被害人索要15000元,实际只得到7500元,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宗松将索要的7500元退还给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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