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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司开车出事故 伤者前后期治疗费公司赔
作者:覃春德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09-27 16:36:43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小心,害人又害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后期治疗赔偿交通事故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凯后期治疗经济损失10513元。

  2010年8月22日,代宇强驾驶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货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由西向东快速行驶,在港西停车场前路段,代宇强驾车向右变更车道往北行驶时,没有观察好周围车辆情况,致使与原告两凯搭乘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左腿骨折、双方车辆不同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裁定,代宇强负主要责任,梁凯无责任。梁凯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3多月,花去医疗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共56384.56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港北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赔偿给原告34471.29元。

  事隔三年后,原告梁凯于2013年7月27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对其左腿进行骨折内固定拆除手术,共造 成经济损失10513元。原告于2013年8月25日再次向港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二次住院进行骨折内固定拆除手术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凯二次住院的经济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而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造成梁凯未能及时得到二次补偿,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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