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时代相识,后步入婚姻的殿堂,而幸福甜蜜的生活才过了2年,丈夫却因妻子怀不上孩子,要起诉离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驳回原告高峰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认识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碎事情发生纠纷。原告不得不与被告分居。分居后,原、被告双方仍然无法进行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后两年多来,因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加重伤害了原被告的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于名存实亡。婚后夫妻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高中同学,认识多年相互非常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3年3月原告提出离婚后才分居。原告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2012年8月被告小产后,身体虚弱,没有怀上孩子,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生育能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届不同班的高中同学,两人认识多年后于2011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工作地点不同,时有分居。2012年8月被告小产后,身体虚弱,没有怀上孩子,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夫妻感情遂产生裂痕。原告以夫妻已于2012年3月份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同届不同班的高中同学,自由认识多年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婚初感情也较好,2012年8月被告小产后,身体较为虚弱,没有怀上孩子,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夫妻感情遂产生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