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黎塘镇新圩村委会李可村的苏益豪,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盗窃罪二进宫,但是他仍旧不思悔改,为了谋取不义之财,又重操旧业,“不辞劳苦”两次开车从黎塘镇到贵港市行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苏益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Iphone4S手机返还被害人何莉;责令被告人苏益豪退赔被害人何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覃美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
苏益豪是一名无业游民,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二进宫并没有让他吸取教训,反而不远千里从黎塘自己开车到贵港再次作案。为了抢到钱财和抢劫顺利,苏益豪专以独自行走且携带有包包的女性为抢劫对象。
2013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苏益豪驾驶摩托车从宾阳县黎塘镇出发到贵港市城区寻找目标伺机抢夺。当天14时许,苏益豪驾驶摩托车到贵港市金田路世纪经典小区东面道路时,见何莉背着手提包独自行走,遂趁何莉不备,抢走何莉挂在肩上的手提包(内有1部价值人民币3100元的Iphone4S手机、现金人民币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苏益豪身上扣押了上述被抢的手机。
2013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苏益豪再次驾驶摩托车从黎塘镇出发到贵港市城区寻找目标伺机抢夺。当天20时许,苏益豪驾驶摩托车到港北区国际生活港“华华火锅城”附近,看见覃美红独自一人行走,于是趁覃美红不注意,抢走覃美红挂在肩上的手提包(内有1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Iphone3G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0元的联想A300手机、现金人民币100元、移动电源、充电器、耳塞、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上述手机并发还失主覃美红。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益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78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其抢夺财物价值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并有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情形,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苏益豪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苏益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苏益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