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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无故拖欠车间师傅工资 本息都得还
作者:罗珩 何鹏  发布时间:2013-10-09 17:10:53 打印 字号: | |
商行聘请车间师傅,约定每月工资3800元,拖欠了5个月工资及其他费用合计20000元,商行老板遂立下欠条,并承诺限期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商行老板却各种理由推托。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欧金帅支付原告梁英猛工资欠款20000元及利息。 原告梁英猛与被告欧金帅是朋友关系,从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经营的多丽园贸易商行缺一名车间师傅,恰好原告能胜任车间师傅一职,并且在家待业。被告遂聘请了原告到该商行工作。因双方关系熟络,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该商行效益不佳,2012年12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2012年度5个月工资合计20000元,被告于当天立写一张欠条交给原告收执,欠条上约定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欠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由于被告经营的商行已经破产,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原告这笔欠款。待被告找到工作后,有经济能力了再偿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梁英猛在被告欧金帅经营的商行工作,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本案案由应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对其尚欠原告的工资立写欠条交原告收执,该债务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形成,被告亦认可该欠条系工资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以该欠条为证据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因此,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按照欠条支付尚欠工资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欠条约定了支付期限,故原告主张从2013年1月31日起计付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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