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瓷砖店内偷车钥匙 光天化日开走门前小车
作者:黄卓鑫 刘卉  发布时间:2013-10-14 17:18:33 打印 字号: | |
  大胆男子趁人不备入室盗窃汽车钥匙,光天化日下开走走停放于门口的轿车。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龙国杰盗窃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龙国杰以购买瓷砖为名进到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蒙娜丽莎瓷砖店”内,趁店主郭清珍招呼其他客人之机,盗走郭清珍放在柜台上的汽车钥匙,并用该钥匙将郭清珍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黑色大众牌朗逸小轿车盗走。龙国杰将车牌及车内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丢弃,将车内一个浅褐色长款钱包和包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银行卡据为己有,并将小轿车开回广东省广宁县销赃给龙储文(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23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小轿车、银行卡、钱包收缴并发还郭清珍。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国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清珍的陈述,证人苏世猛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图、指认照片,被告人龙国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国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国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龙国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龙国杰从外省流窜至贵港市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龙国杰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回被盗小轿车,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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