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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停车小事起口角 一拳伤人换来铁窗泪
作者:黄卓鑫 黄奎  发布时间:2013-10-14 17:22:01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因停车小事与他人起争执,言语不和间竟挥拳相向,将他人打成轻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梁肇幸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梁肇幸在港北区港宝街丽桐园小区门口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小区门口。此时,被害人吴建军(男,时年48岁)开小车回到该小区门口,要求梁肇幸将占道的电动车推开,梁肇幸不予理会,双方发生口角。梁肇幸先动手打了一拳吴建军头部,吴建军还手打了一拳,梁肇幸遂将吴建军打倒在地,并继续殴打吴,致吴建军受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建军身体的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损伤致其左眼眶内侧壁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肇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建军的陈述,证人朱喜华、李华、谢保海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传唤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和被告人梁肇幸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肇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肇幸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肇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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