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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作者:谭冰 黄恒涛  发布时间:2013-10-14 17:25:2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0年6月8日,廖某经诊断患有地中海贫血,2011年3月26日,原告廖某的妻子的覃某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廖某,合同主要内容有: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 “中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3月28日零时起至2041年3月27日24时止,保险费为每年845元。合同中关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约定为:保险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地中海贫血属于投保人应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种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或提高保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了1年保险费。2012年11月27日,原告被检查出患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并到法院住院治疗。2013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以原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已口头告知患病情况,保险公司未引起重视,未作提高保费或不予保险的表示,应视为放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应予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详细解释相关条款的释义,以使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后作出是否投保等行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一个重要投保因素,的在签订合同之前,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诊断证明或体检报告等可证实身体健康的证明,以确定是否予以保险或提高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未积极作为,这说明保险公司存在失职行为,不能因此归咎于投保人。虽然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投保问卷中未说明有何重大疾病史,但投保问卷是格式条文,内容宽泛,不方便投保人理解和作出说明,投保人作为一个并非法律或保险相关行业人士,是不能过多地要求其能准确理解投保问卷中的相关内容及作出相应的说明,且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体验或提供健康证明,但保险公司并未提出此要求,说明保险公司对此未予以足够重视,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即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放弃,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责任编辑:谭冰 黄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