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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车辆到期未收回出事故 发包公司连带赔偿
作者:黄丽丽 韦云雷  发布时间:2013-10-16 17:35:18 打印 字号: | |
  承包人力三轮车到期后,发包公司没有收回,结果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出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最终人力三轮车运营人,连同发包公司一同被告上被告席。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刘港彦、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谭丽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739.67元。

  2013年1月20日20时40分,刘港彦驾车搭载谭丽明、梁微和赵克沿建设西路机动车道南侧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刘航驾驶轻便摩托车搭载吴海伟同方向同车道在后行驶,于上述时间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西段,刘航关掉轻便摩托车大灯行驶导致追尾碰撞上刘港彦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三轮车三人(谭丽明、梁微和赵克)及刘港彦、刘航、吴海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3年2月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航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港彦、吴海伟、谭丽明、梁微和赵克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谭丽明因事故受伤当天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4512.9元,住院五天,母亲刘先静全程陪护,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谭丽明的经济损失共7695.85元(治疗费4512.9元、误工费2000元÷21天×25天=2380.95元、护理费25703÷365天×5天=352元、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5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谭丽明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港彦、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谭丽明经济损失共7695.8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丽明为贵港市公安消防支队员工,月薪2000元。原告谭丽明因事故受伤当天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挫伤、右顶部头挫裂伤。住院期间,原告由其母亲(城镇居民)刘先静陪护。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出院,总共花去治疗费4481元。出院时,医师建议全休20天。

  另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刘港彦配偶甘菊芬与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三轮车客运服务中心(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由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签订《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承包合同》,合同书第一条第2项约定承包经营的三轮车所有权为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条约定承包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五条第7项约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车辆损失、损坏、商务、事故造成承包者或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责任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法院认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谭丽明选择运输合同而非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是行使其自主选择的权利。被告刘港彦持证驾车搭载原告谭丽明等人营运,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被告刘港彦有将乘客谭丽明等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被告刘港彦在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承包合同到期后,仍然从事营运活动,在运输途中,乘客谭丽明在其营运车上人身受到伤害,其行为己构成违约,承运人被告刘港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刘港彦有义务赔偿乘客谭丽明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车辆所有权为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三轮车客运服务中心所有,该公司与被告刘港彦配偶甘菊芬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虽己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三轮车客运服务中心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没有收回该车辆,对于自己车辆管理不善,故其应与承运人连带赔偿乘客谭丽明因此受到的损失。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三轮车客运服务中心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责任。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承包合同第五条第7项约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车辆损失、损坏、商务、事故造成承包者或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责任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因其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此辩称不予采信。其与被告刘港彦连带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后可向直接致害人追偿。

  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关于医疗费4481元,有贵港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收费收据为凭,予以采信。关于误工费,原告月薪2000元,日薪应为2000元/30天,误工天数应为25天(5天+20天),误工费应为1666.67元(2000元/30天×25天)。关于护理费,住院期间原告由其母亲(城镇居民)刘先静陪护,其主张按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均工资25703计算5天为352元,符合标准,予以支持。关于伙食补助费,应为200元(40元/天×5天)。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50元,虽无票据佐证,但已实际发生,酌情支持40元。原告受到损失总数为6739.67元,由被告刘港彦、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
责任编辑:黄丽丽 韦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