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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小孩勒索5万元 投案自首获得轻判
作者:甘仕兴 王艺  发布时间:2013-10-17 17:44:33 打印 字号: | |
  整天不务正业,专想着如何发财,头脑一发热居然想起利用绑架来勒索钱财。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绑架案,被告人王文裕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被告人王文裕所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元,退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文裕继续退赔被害人37000元。

                 小孩遭绑架勒索5万元

  2012年6月中旬,王文裕提议并伙同王家良(15岁)、农新礼(14岁)(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绑架小孩勒索家长钱财,并进行分工,由农新礼和王家良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及绑架小孩,其负责联系被绑架小孩的家长索要赎金。同月27日6时许,王家良和农新礼驾驶摩托车窜到贵港市石羊塘开发区小铁路涵洞附近,窥见徐天(1998年出生)独自一人走路上学,遂将徐天抱上摩托车带走。之后王文裕等人将徐天带至覃塘区石卡、大岭等一带藏匿。期间,王文裕通过打电话向徐天的母亲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恐吓要一天内准备好钱,且不得报警,否则小孩就会不见一只手,一只脚。同月28日18时许,按照王文裕的要求,徐天的父亲徐文来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路口,将4万元赎金交给王文裕后,徐天才被放出来。得钱后,王文裕分给王家良、农新礼各人民币5000元,余下30000元归其自己占有。

                 良心不安终自首认罪

  几万元很快就被王文欲挥霍完了。随着日子的推移,王文欲就越是不安,晚上难以入眠,想到事情有一天会败露更是让他每天都像坐在火炉上一样,人也消瘦了许多。最终在2012年11月3日,王文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铁证如山终服法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文裕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害人徐天、徐文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被辨认员照片和名单,证人证言,同案人王家良、农新礼的供述,以及贵港市公安机关绘制的现场图、被告人与同伙对案发、藏匿等现场进行指认的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院确认,足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王文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文裕首先提出犯意并参与密谋、策划和分工,积极实施绑架的犯罪行为,且分赃较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文裕实施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文裕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应退还给被害人徐文。由于王文裕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共人民币40000元,除已退出的部分,尚余37000元,依法应责令王文裕退赔给被害人徐文。根据王文裕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未成年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甘仕兴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