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岁的花季本应如夏花般灿烂绽放,可这3名“90后”小伙子并没有好好珍惜这段美好时光。因失业导致无经济来源,再加上文化程度较低,自我克制能力差,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他们渐渐迷失了自我,最终走上了一条犯罪道路,给自己的人生抹了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抢劫案。
2013年1月初,陈志明提议并准备砍刀、毛巾、编织绳等作案工具与林安、陆程密谋在贵港市港北区“阳光都市小区”西侧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抢劫取款人财物。同月10日23时许,当张靖驾驶面包车到该银行自动服务厅取款时,由陈志明在该银行外放风,林安、陆程持砍刀进入自动服务厅对张靖实施抢劫,期间遭到张靖反抗,张靖左手掌被林安的砍刀割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林安、陆程将砍刀架在张靖脖子上欲挟持张靖到面包车上逼迫其交出财物,刚出服务厅门外,张靖即挣脱逃走并呼救。三人见状遂分散逃离现场。次日凌晨林安在“阳光都市小区”内被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砍刀1把、毛巾1条、编织绳1捆。同月13日凌晨,陈志明在港北区凤凰二街“哥登堡”附近出租屋内被抓获。同月25日8时许,陆程在其父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靖与被告人陈志明、林安、陆程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各支付人民币2000元,一次性赔偿张靖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000元。张靖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林安、陆程各自不同的成长经历:林安家中有父母和一个仍上小学的弟弟,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父亲六十岁出头仍靠踩人力三轮车养家,母亲在蔬菜加工厂工作,每晚0时工作至次日7时许,收入微薄。因忙于生计,父母与林安沟通较少。林木安初中毕业后,因成绩不好辍学,后在贵港市城区多家酒店打过工,均做不长久。失业后,因无经济来源,便与他人合谋抢劫,走上犯罪道路。陆程父母均以务农为生,家庭条件一般,其是家中独子,上有两个姐姐,其初中毕业后,因成绩不好而辍学,后在贵港市城区多家酒店打过工,闲暇时喜好上网,有时夜不归宿。失业后,因无经济来源,便与他人合谋抢劫,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明、林安、陆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明、林安、陆程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陈志明提出犯意、准备工具并负责放风接应,林安、陆程负责具体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实施抢劫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林安、陆程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陆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陈志明、林安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林安、陆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林安、陆程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陈志明、林安、陆程的供述等证据均证实,林安、陆程持刀威胁被害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林安、陆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林安、陆程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初犯,以及林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陆程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林安、陆程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林安、陆程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二被告人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林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陆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文未成年人林安、陆程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