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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医疗费引发石头镰刀战 故意伤害获刑入狱
作者:莫一超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10-21 16:22:53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冤冤相报何时了。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覃嘉仁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并赔偿覃灵经济损失34438.86元,覃贞经济损失3256.11元。

  2013年7月15日早上,家住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棉村的覃嘉仁外出割草喂牛,出门不远即碰见覃贞。覃贞以过去与覃嘉仁打架所受脚伤复发为由,向覃嘉仁索要医疗费,遭到覃嘉仁拒绝后,覃贞便捡起石头向覃嘉仁砸去,覃嘉仁用手挡开石头并持割草用的镰刀还击,双方打斗中,覃嘉仁用镰刀刀背将被害人覃贞的双臂及左腿打伤,后离开。此时覃贞的弟弟覃灵恰好外出回来,得知情况后,便找到正在附近割草的覃嘉仁,覃灵捡石头砸中覃嘉仁的头部,覃嘉仁即持镰刀还击,打斗中覃嘉仁用镰刀刀背将覃灵的头部、双臂及双腿多处打伤,致覃灵左桡骨、左第二掌骨骨折。覃灵、覃贞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其中覃灵住院医治68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4063.4元;覃贞住院医治12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285.48元。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覃灵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覃贞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贵港市贵医鉴定所司法鉴定,覃灵左上肢损伤伤残属九级伤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立。庭审后,覃嘉仁自愿赔偿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由其家属代为向法院预交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嘉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覃嘉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赔偿而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由于覃嘉仁的犯罪行为,致使二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覃嘉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二被害人在对待矛盾时没有采取正当合法的手段解决,先动手用石头砸覃嘉仁,导致争斗,引发刑事案件,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灵、覃贞提出的要求覃嘉仁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请求赔偿的医疗费、鉴定费,应按照其所提交的票据计赔,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参照2010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对其请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灵、覃贞提出的要求覃嘉仁赔偿其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根据当地公共交通的费用,酌情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灵、覃贞提出的要求覃嘉仁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这一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覃嘉仁提出二被害人一方先动的手,对方有一定过错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莫一超 甘仕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