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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间琐事起冲突 损伤责任双方各分半
作者:甘仕兴 覃春德  发布时间:2013-10-25 17:09:16 打印 字号: | |
  本是邻里,却因不小心开摩托车碾中石头砸到大门双方起争执,平息一次争执后,原告每次与被告相遇都拿此事进行说事,最后酿成双方扭打至原告受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伟华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1073.39元。

  原告李凯、被告黄伟华为前后邻居,黄伟华租住的房屋位于李凯房屋的前面,平时经常从房屋后门出入。2013年4月初,因黄伟华驾驶摩托车回家不慎碾中小石头砸到了李凯家的大门,李凯认为黄伟华故意拿石头砸其家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后经石羊塘派出所现场调解,事态基本平息。但是,李凯于过后多次对黄伟华指责、谩骂,并且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双方曾争执多次,并多次报警处理。其中2013年5月的一个下午,李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用水果刀割伤被告左手拇指(轻微伤),后经石羊塘派出所调解,黄伟华表示不追究李凯的法律责任。2013年6月的一个上午,双方在贵港市建设西路通往石羊塘市场路口附近相遇,李凯又惹起争端,双方互相殴打,致使李凯身体受伤,经路人打电话报警,石羊塘派出所出警现场制止后,事态才得已平息。事后,李凯于当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月29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971.88元。后因双方就李凯医疗费赔偿问题经石羊塘派出所调解未果,李凯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损失事实和和赔偿责任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调解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本起打殴事件的处理材料表明,李凯、黄伟华此前曾因未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现场调解平息之后,李凯仍借故对黄伟华进行指责、谩骂和人身攻击,致使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多次报警处理。此次殴打事件又因李凯惹起,但是黄伟华在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处理,以致双方互相殴打,造成李凯身体受伤。李凯之伤事实清楚,有医院诊断证明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李凯所受的伤是双方互殴造成,黄伟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从纠纷的起因、经过、结果看,李凯本身也存在过错,并且过错程度与黄伟华相当,可以减轻其的责任。因此,法院确定由黄伟华承担50%赔偿责任,李凯自负50%责任。

  对于李凯的诉讼请求,李凯因本次事件受伤造成的损失,经法院核定为:医疗费1971.88元,误工费94.8元,伙食补助费80元。上述损失共计 2146.68元,由黄伟华向李凯赔偿1073.39元,李凯自负1073.39元;对于护理费、交通费未经法院核定,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损伤为轻微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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