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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不明留后患 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被驳回
作者:罗珩谭冰  发布时间:2013-10-25 17:12:14 打印 字号: | |
  因合伙协议约定不明,合伙人为投资款闹翻脸。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育章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原告潘育章与被告潘俊良口头协商:原告与被告潘海松为一方,被告潘俊良与李荣方为一方。由原告与被告潘俊良分别以各自的名义合伙经营废旧轮胎提炼,原告潘育章一方出资金,被告潘俊良一方出场地、厂房、设施,经营获利后先支付原告的投资款再按两股分红。合伙经营至当年9月份止,期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11月,原告在一张信笺纸上列了原告潘育章、被告潘俊良、潘海松各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被告潘俊良在该单据最下方书写“裕在育章拿280000元、海良7300元,陈工资560元、罚6000元”字样,但原告潘育章、被告潘俊良、潘海松均未在上面签字确认。后被告潘俊良于2011年12月23日将海良7300元、陈工资560元、罚600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了原告。原告承认被告潘俊良在该单据上书写“裕在育章拿280000元”不是表示被告潘俊良同意给回280000元原告,而只是证明被告潘俊良收到原告280000元的投资款。原告及被告均认为这张单据不是最终结算单。

  另查明,被告提供有经原告潘育章、被告潘俊良、潘海松三方签字确认的的单据共6张,潘俊良总收入为1660633元、潘海松总收入为172216元、潘育章总收入为6347363元;潘俊良支总支出1377805元,其中轮胎1139312元,杂费192823元,油款45670元;潘育章支出为杂费262737元,轮胎710154元,合计972891元;潘海松支付轮胎款138623元,付铁丝装车吃饭7490元,付油车吃饭过磅446元,过年后建炉工钱17775元,过年后菜钱、工资、杂费2540元及76785元,合计243659元。另外有两张原告潘育章、被告潘海松签字确认的单据,上面分别载明“育章在俊良借支:545900元-280000元=265900元”,“海松在俊良手借支:193500元-33000元,实借160500元”。被告认为应当以这8张单据作为结算依据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清算,但原告认为这8张单据是早期清算的单据,后因发现有错误已另行清算,不同意以这8张单据作为结算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单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废旧轮胎提炼散伙后,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原告以其自已书写的一份单据作为依据请求被告潘俊良返还280000元投资款,虽然被告潘俊良在该单据最下方书写有“裕在育章拿280000元、海良7300元,陈工资560元、罚6000元”的字样,但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也承认被告潘俊良在该单据上书写“裕在育章拿280000元”不是表示被告潘俊良同意返还280000元给原告,而只是证明被告潘俊良收到原告280000元的投资款。庭审中原告也表示原、被告虽然已清算过,但没有最终结算的结果,也没有合伙盈亏的结果。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80000元投资款依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珩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