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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为己揽罪上身 遭遇事故陷入囹圄
作者:黄丽丽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3-10-28 16:01:29 打印 字号: | |
  为了贪小便宜明知是来路不明的摩托车仍予以购买,结果刚用不久就出了交通事故,于是便被查出该车是赃车。最终不仅没占到便宜,反而还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莫景武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莫景武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10日,甘泽华(已判刑)在贵港市港北区金箭沐足城门口盗走李康扉价值人民币8101元的本田牌摩托车,当晚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郑立恒(已判刑)。后郑立恒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莫景武。莫景武明知该车来路不正,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予以购买。同年7月20日22时许,莫景武驾驶该车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汽车南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了解到该摩托车是李康扉挨偷的那辆,而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摩托车已返还失主李康扉。

  2013年8月1日,莫景武到贵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景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图,指认现场和赃车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失主李康扉的陈述,证人甘泽华、郑立恒、刘宽、李吉荣的证言,被告人莫景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景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景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莫景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