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小伙子因看到前女友交往的男朋友比较有钱而心存不爽,于是便生起与他人密谋对其进行抢劫、勒索钱财的歹念。近日,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勒索案,被告人刘洋犯抢劫、勒索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黄海霖(16岁)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7月份,1991年出生的刘洋得知其前女友罗美玲?另案处理?与马志刚同居,且马志刚比较有钱,刘洋便强迫罗美玲配了马志刚家里的钥匙交给其,伺机从马志刚身上“弄钱”。2012年7月19日早上6时许,刘洋首先向黄海霖和廖聚德、“阿家”?后二人另案处理?提议,以“捉奸”为借口,殴打并威胁马志刚给钱。密谋好后,便携带砍刀和匕首各一把窜到马志刚家,由刘洋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马志刚居住的房间,以“捉奸”为由,黄海霖和廖聚德持刀威胁并与刘洋、“阿家”一起对马志刚进行殴打致马志刚受伤。因马志刚反抗,刘洋、黄海霖及同伙便用房间内的网线将马志刚捆绑在凳子上,然后抢走马志刚的现金200元和一台联想手机(价值585元)、身份证及银行卡四张,后又威胁马志刚说出银行卡密码,由刘洋和同伙廖聚德到银行柜员机取走了马志刚桂盛卡内的1000元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内的200元。之后,刘洋又向马志刚索要50000元人民币,因马志刚的父母来到,刘洋、黄海霖及同伙便逃离现场并进行分赃,其中,刘洋分得赃款900元,黄海霖和廖聚德各分得200元,“阿家”得100元。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马志刚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刘洋与同伙在对马志刚实施了抢劫之后,刘洋仍不甘心,便又通过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对马志刚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2012年7月27日,刘洋伙同廖聚德到约定的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东路的中央广场四楼平台上,欲向马志刚索要40000元人民币时,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经调查了解到,黄海霖出生于农民家庭,早在其幼年时父母就已经离异,家里只有其和父亲两人。其父亲常年在外做生意,很少回家。黄海霖从2004年开始读小学,至2009年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到社会上,因无钱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洋、黄海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入户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刘洋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洋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刘洋首先提出犯意并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积极实施入户抢劫的犯罪,黄海霖积极实施持刀威胁和殴打等以暴力手段抢劫的犯罪行为,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洋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黄海霖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刘洋、黄海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依法应退赔给被害人马志刚。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黄海霖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经查,刘洋、黄海霖及同案人廖聚德的供述均证实,刘洋事先并未与黄海庭等人商量敲诈勒索之事,且刘洋也未叫黄海霖一起到现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目前到案证据均无法证实黄海霖有份参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黄海霖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黄海霖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黄海霖犯罪时尚是未成年人,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刘洋、黄海霖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法官结合所查明的未成年黄海霖的成长经历,剖析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由于黄海霖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到社会上,文化程度不高,涉世不深,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较差,加之父母早在其幼年时就离异,父亲也常年在外经商,无人管教,缺乏父爱和母爱,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在受不良朋友的诱惑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为不劳而获而走上了抢劫的犯罪道路。法官希望刘洋、黄海霖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