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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已成家常饭 女子贩毒10年6进宫
作者:黄卓鑫 黄奎  发布时间:2013-10-30 16:26:36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闲暇有空常回家看看。而一女子则成为了监狱的常客,监狱对于她而言算是大半个“家”。因为贩卖毒品,她从2003年起10年内先后被判刑6次,刑期合计达到了7年之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卓美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卓美珍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已经年近50的被告人卓美珍,贵港市港北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曾于2003年4月3日、2004年8月11日、2006年5月17日、2008年10月27日、2010年8月11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又被法院依法判刑入狱,可谓是执迷不悟、累教不改。

  2012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卓美珍接到黎吉叶求购毒品的电话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江北大道路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4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合计为0.35克)出售给黎吉叶。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美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黎吉叶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款、毒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过秤笔录、称量照片,毒品收条,检验鉴定报告,该院(2003)港北刑初字第151号、(2004)港北刑初字第267号、(2006)港北刑初字第101号、(2008)港北刑初字第239号、(2010)港北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卓美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美珍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美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卓美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美珍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美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人生有限,快过半百的人不把仅有的时间放在有意义的事情上,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而是屡次通过贩卖毒品这种旁门左道,结果是害人又害己。法官提醒那些希望或正在通过违法犯罪获取利益的人,及时端正自己的错误想法和做法,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生只有一次,不要等到被拷上冰冷的手铐,住进冰冷的牢房才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黄卓鑫 黄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