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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半路出车祸 法院判决担轻责
作者:黄丽丽 陈珠恒  发布时间:2013-10-30 16:41:33 打印 字号: | |
  因顺路叫人帮忙搭一程,却遭遇不幸路上出了车祸,导致乘客受伤住院。虽然乘客不负事故的责任,但由于属好意同乘,乘客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黄卫新、黄建喜连带赔偿原告雷景勇经济损失38993.35元;被告黄荣全赔偿原告雷景勇经济损失12382.08元。

  2012年7月24日9时30分,被告黄荣全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雷景勇沿304省道由桂平往贵港方向行驶,至304省道173km 700m处,遇被告黄卫新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道路北侧往南侧横过公路,被告黄荣全发现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黄荣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后侧滑碰撞到被告黄卫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车身,造成原告及被告黄荣全、黄卫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卫新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荣全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黄卫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黄建喜,被告黄荣全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54219.54元;2、误工费5443.3元[2300元÷30天×(41 3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40元/天×41天);4、护理费2148.9元(19131元÷365天×41天);5、交通费800元,以上合计64251.7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黄卫新除支付11000元,其余损失53251.74元,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卫新、黄建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251.74元,超出部分由被告黄卫新、黄建喜、黄荣全、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雷景勇因受伤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用去医疗费54219.54元。医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 2、蛛网膜下腔出血 3、颅底骨折。原告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1人。出院建议全休1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黄卫新向原告支付了11000元。

  黄卫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黄建喜,该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黄荣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黄荣全,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

  另查明,原告雷景勇自2010年2月18日开始在贵港市能强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2300元。

  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黄卫新、黄荣全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黄建喜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被告黄卫新驾驶,且该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乘坐被告黄荣全的车辆属好意同乘,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黄卫新、黄建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黄卫新、黄荣全按责任比例分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对其这一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54219.54元;2、误工费5442.86元[2300元/月÷30天×(41天 30天)]; 3、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40元/天×41天);4、护理费2148.81元(52.41元/天×41天);5、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63751.21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5859.54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7891.67元,分别属于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应由被告黄卫新、黄建喜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17891.67元,余款45859.54元由被告黄卫新、黄荣全按7:3比例分担,即被告黄卫新负担32101.68元,被告黄荣全负担13757.86元。对于被告黄卫新负担的49993.35元,也应由被告黄卫新、黄建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被告黄卫新已付的11000元,被告黄卫新、黄建喜尚应连带赔偿原告38993.35元。对于被告黄荣全负担的13757.86元,应由原告自负10%的责任,即1375.78元,余款12382.08元由被告黄荣全负担。综上,法院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陈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