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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对办理土地使用证、准建证17案不予受理
作者:龙秋莲 李昭秋  发布时间:2013-10-31 17:07:32 打印 字号: | |
  因起诉请求涉及土地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起诉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欧进才等19人诉贵港市恒昌贸易公司等3人转让商铺宅基地纠纷17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贵港市恒昌贸易公司取得贵港市峡山农贸市场的开发权,并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农贸市场名下。2006—2007年间,贵港市恒昌贸易公司、贵港市峡山农贸市场、罗恒三人先后与欧进才等19人签订《商铺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贵港市恒昌贸易公司开发的贵港市峡山农贸市场A座4号等地块转让给欧进才等19人使用,并负责自签订协议起12个月内办理好土地使用证和三层半的准建证给欧进才等19人;欧进才等19人在签订协议时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待办理好有关证件时支付。签订协议后,欧进才等19人如约支付了130000元不等的购地款,但贵港市恒昌贸易公司等3人并未如约办理好上述证件。多次要求办理未果,欧进才等19人即向港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贵港市恒昌贸易公司等3人在十天内共同办理贵港市峡山农贸市场A座4号等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和三层半的准建证交给欧进才等19人,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查,港北法院认为,起诉人欧进才等19人要求贵港市恒昌贸易公司等3人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准建证,但能否办好两证交给起诉人,依法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合上述情况,法官建议欧进才等19人可以要求解除所签订的《商铺宅基地转让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交款项及赔偿损失,但欧进才等19人坚持要地不要钱,法院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16案中的当事人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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