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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开车出事故 责任车主也要担
作者:黄丽丽 陈珠恒  发布时间:2013-10-31 17:08:48 打印 字号: | |
  作为一名司机,应当知道逆向行驶的危险但仍而为之,结果不小心与电动车撞上了。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巫泉旺经济损失17452.5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巫泉旺经济损失1471.05元,合计18923.55元。

  2013年7月11日12时30分,被告韦小锋驾驶小轿车沿贵港市西环立交桥东南侧机动车引道由东南往西南方向逆向行驶,原告巫泉旺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覃塘方向由西往东右转入西南侧引道往南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西环立交桥汽车销售城路口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巫泉旺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韦小锋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巫泉旺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小轿车车主为被告谢佳伶,被告韦小锋为谢佳伶雇请的司机,小轿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投保。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检查,用去医疗费307.4元。医院诊断为:右第一肋骨骨折。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3日,原告又到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11154.1元。医院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右第一肋骨骨折。出院医嘱:1、继续门诊观察治疗;2、全休3个月;3、不适随诊。事故发生,原告用去修理费300元,施救费9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小轿车车主为被告谢佳伶,事故当天被告谢佳伶请被告韦小锋帮忙开车。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投保有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一份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率。

  原告主张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11日随工头黄木坤从事安装工作,月平均工资3800元。

  法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韦小锋与原告巫泉旺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韦小锋是履行职责行为,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与被告谢佳伶按责任比例分担。

  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1461.5元;2、误工费,原告仅提供黄木坤出具的证明用于证实其从事安装工作,月平均工资3800元,但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要求按3800元/月计付误工费,不予支持,其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即误工费为5962.5元【56.25元/天×(16+90)天】;3、护理费为900元(56.25元/天×16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40元×16天);5、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6、修理费300元;7、施救费90元;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9554元,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7452.5元,余款2101.5元,由原告与被告谢佳伶按3:7比例分担,即原告自负630.45元,被告谢佳伶负担1471.05元,也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予以赔偿。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陈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