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生前与一对夫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俩把房款全部交给该男子后,男子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至他因病去世。出钱了房子却没到手,该夫妻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谷方东、许海秋与陆志环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陆崇开、黄丽萍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谷方东、许海秋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谷方东、许海秋负担。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集资建房,两原告与陆志环当时达成口头协议:两原告出资以陆志环的名义交第六地质队16幢2-102号房屋集资款,得到房产证以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由陆志环将房屋转让给两原告。之后,两原告以陆志环名义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共交集资款81290元。2012年6月8日,该房办理好房产证。
2012年8月28日,两原告与陆志环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陆志环将其所有的位于贵港市七里桥路88号院第六地质队16幢2-102号房屋转让给两原告,建筑面积88.24平方米,价格106290元(以陆志环名义交集资款81290元,余款25000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付清),定于签订合同之日交付房屋,房屋过户的费用及税费由两原告负责,陆志环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将余款25000元交付给陆志环,陆志环也将房屋(包括产权证件)交付给原告。之后,因陆志环身体不适,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3年1月29日,陆志环因病去世。陆志环未婚也没有生育子女,继承人有父母(即被告陆崇开、黄丽萍)。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两被告一直没有协助,遂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港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