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原告买酒疑为销售陷阱 诉至法院变被告
作者:罗珩 胡盛赋  发布时间:2013-11-04 16:58:44 打印 字号: | |
  因看到报纸上的一则披露买酒陷入诈骗陷阱的报道,杨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丘先生退还自己已付款的50套酒的折价17500元,哪知丘先生也提出了反诉,要求杨先生提走余下的50套酒,双方都据理力争。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平息了这场纠纷。

  2009年7月18日,原告杨悦河(反诉被告)、被告丘云峰(反诉原告)口头协商一致后,原告向被告购买竹馥金酒100套,每套2瓶装,一瓶酒精度12度,一瓶酒精度18度,每瓶500毫升,每套350元,总价款为35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款35000元,并提走了50套竹馥金酒,余下50套至今没有提走,被告并立写一份收条给原告收执。2009年10月17日,南国早报刊登了一篇文章里面提到“买一套酒,可获得厂家返还的广告费,贵港、桂平、平南等地数百人先后参与投资,不料促销活动戛然而止,600多万元投进美丽陷阱”。原告看到该篇文章后,发觉自己没有收到无业务通讯费、差旅费补贴及相关诈骗活动被《南国早报》曝光后,原告强烈要求被告退还自己未付50套酒的折价17500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

  原告曾于2011年到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1年7月以证据方面原因为由撤回起诉。2013年7月,原告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丘云峰(反诉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立即将暂存于被告处的50套竹馥金酒提走。

  综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法院认证如下:原、被告对光盘、南国早报、收条的的真实性无异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对雅峤酒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通信费、差旅费补贴一览表(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本诉部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因此,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货款,已经全面履行合同完毕。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购买竹馥金酒有业务通讯费、差旅费补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一份南国早报的一篇文章主张被告出卖竹馥金酒的行为涉嫌诈骗,但没有司法机关方面的证据证实被告出卖竹馥金酒的行为属诈骗,所以,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退回货款17500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反诉部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货款。被告也应按约定交付全部的货物,被告已于2009年7月18日交付给原告50套竹馥金酒,尚欠50套未交付,被告明确表态同意交付,但原告不同意接收,所以,被告反诉原告将存放于被告处的50套竹馥金酒提走,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港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杨悦河(反诉被告)将存放于被告丘云峰(反诉原告)处的50套竹馥金酒提走;驳回原告杨悦河(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珩 胡盛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