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友杨廷透支信用卡无钱偿还而向父亲杨叶松借钱偿还遭拒后,贴心男友便以个人名义向女友父亲杨叶松借钱帮女友偿还该透支款。还款后不久,两人便分手了。分手不久后,男子遭到前女友父亲杨叶松的起诉,要求偿还之前所借的钱。男子认为该笔借款是用于偿还前女友杨廷拖欠的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简伟业偿还原告杨叶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12月19日,被告简伟业向原告杨叶松借款2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期两个月,并立写借条为据。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总不归还借款。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86.67元(从2013年2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2013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依此类推)。
经审理查明,被告简伟业与原告杨叶松的女儿杨廷曾经是情侣关系。2012年12月份,原告杨叶松的女儿杨廷因透支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19800元被该行催讨,在杨廷向原告杨叶松借款偿还遭到拒绝后,被告简伟业便以个人名义于2012年12月19日向原告杨叶松借款20000元替杨廷还款,并于当日立写《收条》一张交给原告杨叶松收执。《收条》内容载明:杨叶松今借人民币贰万圆整给简伟业,两个月后归还。借款人乙方署名简伟业,并加捺指印。被告简伟业向原告借款替杨廷还款后不久与杨廷分手。另查明,原告杨叶松的女儿杨廷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立写给原告收执的收条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款是其为原告的女儿杨廷偿还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所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案外人杨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虽然原告与案外人杨廷是父女关系,原告也无须对杨廷在银行的透支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在原告拒绝杨廷的借款请求后,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该款属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本人承担还款义务,故法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至于利息问题,本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认定为定期无息借贷。现原告请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应当予以支持。故本案借款的逾期利息,应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13年2月19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