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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少年带领数人23天盗6辆面包车获重刑
作者:黄卓鑫 刘卉  发布时间:2013-11-06 11:29:44 打印 字号: | |
  17岁的雨季少年不好好学习,不注重养成正确的“三观”,不但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后也没有努力工作,反而好吃懒做嗜赌成性,为获取钱财便纠集数人结成团伙,经过事先密谋分工,从宾阳县黎塘镇流窜至贵港市城区盗窃汽车,23天内盗窃了6辆面包车,涉案金额高达26.8万余元,为此他和他的“小伙伴们”将面临法律的严惩。2012年11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前,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底至8月中旬,在被告人黄祥杰(17岁,未成年人用化名)的召集下,找来自己的“小伙伴”毛凯(20岁)、黎世恒(33岁)、何维肖(24岁)组成犯罪团伙,通过密谋分工,多次从宾阳县黎塘镇到贵港市城区盗窃汽车。

  2012年7月28日凌晨零时许,黄祥杰用“7字型”硬撬撬开车门及车电门锁,接通电源线,将杨先茂停放于港北区仙衣路牛岭巷147号对面路边的1辆价值人民币46700元的米黄色五菱牌LZW6407BF型面包车盗走。后黄祥杰将该车开回黎塘镇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

  同年8月6日凌晨2时许,毛凯踩点看好目标后,由毛凯放风,黄祥杰采用同样方法,将杨延达停放于港北区石羊塘东路东四巷30号门前1辆价值人民币43400元的米黄色五菱牌LZW6407BF型面包车盗走。后黄祥杰将该车开回黎塘镇销赃得款人民币5500元,毛凯分得人民币600元,黄祥杰分得人民币4900元。

  同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毛凯踩点看好目标后,由毛凯、何维肖放风,黄祥杰采用同样方法,将苏丽治停放于港北区江北西路金龙商贸街“凯景旅馆”右面巷子内的1辆价值人民币35 000元的银灰色五菱牌LZW6407B3型面包车盗走。后何维肖将该车开回黎塘镇,黄祥杰销赃该车得款人民币5500元,三人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余款三人共同挥霍。

  同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由毛凯放风,黄祥杰采用同样方法,将广西贵港市五洲贸易有限公司停放于港北区江北西路石羊塘房产综合大楼后面巷子内的1辆价值人民币70 000元的墨绿色东风牌DFA1027HZ29D3型轻型载货车盗走。后黄祥杰将该车开回黎塘镇销赃得款人民币6 500元,黄祥杰分得人民币4 500元,毛凯分得2000元。

  同年8月19日20时许,由毛凯、黎世恒放风,黄祥杰采用同样方法,将广西正大畜禽有限公司停放于港北区桃李路160号门口的1辆价值人民币36000元的银灰色五菱牌LZW6390NF型面包车盗走。后毛凯将该车开回黎塘镇途中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该车已收缴并发还广西正大畜禽有限公司。

  同年8月19日22时许,由黎世恒放风,黄祥杰采用同样方法,将杨仕文停放于港北区西江农场狮子岭路257号院11幢2单元门前的1辆价值人民币37000元的白色五菱牌LZW6407B3型面包车盗走。后黄祥杰将该车开回黎塘镇,由黎世恒销赃得款人民币5 000元,二人均分。

  综上,黄祥杰共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六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681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18400元;毛凯共参与盗窃四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844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4 100元;黎世恒共参与盗窃二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3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2500元;何维肖参与盗窃一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0元,分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黄祥杰出生于一户普通的四口之家,父母均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姐姐正上大学,其母身体不好在家,其父靠务农、打工维持全家生活,因忙于生计,对黄祥杰管教较少。黄祥杰读到初一时因厌学而不再读书,无所事事之余迷上赌博,平日花钱大手大脚,又不愿工作,因没有经济收入,黄祥杰从结交的不良青年处学会偷车方法,后开始干起偷车的行当,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祥杰、毛凯、黎世恒、何维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黄祥杰、毛凯、黎世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何维肖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祥杰、毛凯、黎世恒、何维肖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活动中,黄祥杰负责撬车、销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毛凯、黎世恒、何维肖负责踩点、放风,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毛凯、何维肖从轻处罚,对黎世恒减轻处罚。黄祥杰在实施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黄祥杰、毛凯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黄祥杰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黄祥杰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黄祥杰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多次流窜作案,不宜对其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黄祥杰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对黄祥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赃物系公安人员在抓获毛凯时缴获的,并非黄祥杰配合缴回,故追回该车不能视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黄祥杰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黄祥杰当庭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黄祥杰成长经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祥杰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步入社会后好吃懒做、嗜赌、交友不慎。希望黄祥杰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黄祥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毛凯有期徒刑十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黎世恒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维肖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黄祥杰退赔杨先茂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七百元,被告人黄祥杰、毛凯共同退赔杨延达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三千四百元和广西贵港市五洲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黄祥杰、毛凯、何维肖共同退赔苏丽治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黄祥杰、黎世恒共同退赔杨仕文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文中涉及未成年人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卓鑫 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