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80后年轻人,整日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为了能快捷“致富”过上有钱的好日子,不惜走上犯罪道路,在经过事先密谋和分工后,采取砸破车窗的方法盗取他人车内财物,还趁人不备对路边停放的摩托车实施了盗窃,殊不知,犯下累累劣行的他们,不但没法过上有钱好日子,而且只能在冰冷的监牢中度过漫长的刑期。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扬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莫礼夏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诺基亚C6-01型手机1台返还失主凌证明;责令被告人李振扬退赔失主凌证明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元;责令被告人李振扬、莫礼夏退赔失主黄延辰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元、退赔失主刘灵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1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振扬伙同他人到贵港市工商局后面的“十方”广告公司,用金属钻头将凌证明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桂RB2133的马自达小轿车副驾驶车窗砸坏,将车内1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1台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诺基亚C6-01型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发票等物品)盗走。李振扬将手机留赃自用。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扣押。
2011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振扬、莫礼夏经密谋盗窃后到贵港市港南区武装部停车场,由李振扬看风接应,莫礼夏将黄延辰停放在该停车场公路边的车牌号为桂RC3088的女装摩托车盗走。莫礼夏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 800元,两被告人均分挥霍。
2012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振扬、莫礼夏经密谋盗窃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延长线“至胜”房地产公司门口,由李振扬看风接应,莫礼夏用随身携带金属锥子将刘灵均停放在该公司门口的宝马牌小轿车副驾驶车窗砸坏,将车内1沙驰牌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两被告人将赃款均分后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振扬参与盗窃三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800元;被告人莫礼夏参与盗窃二起,盗得财物价值16 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扬、莫礼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李振扬、莫礼夏合谋盗窃,分工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振扬、莫礼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