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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城老板欠巨额租金欲“跑路” 法院调解促履行
作者:罗珩 黄恒涛  发布时间:2013-11-07 11:39:23 打印 字号: | |
  因生意亏本,企业濒临破产,负债缠身的家具城老板想逃避巨额房租,卷铺盖欲“跑路”,房东找不到人只能向法院求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办结了该案,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2010年8月1日,原告洪秀娟与贵港市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贵港市迎宾大道中段东侧两排十六间房屋(面积共3896平方米)租下。2013年1月24日,原告洪秀娟与被告李志昆签订《房屋有偿使用协议书》,将上述十六间房屋其中的八间房屋租赁给被告经营家具城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五年(包含免租的两个月房屋装修期),租金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计算,每月为49575元,由被告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交付第一年第一个月的租金及房屋使用押金50000元给原告,第二个月起的租金由被告于前一个月届满前5天向原告支付;如被告拖欠原告款项累计时间达一个月的,原告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本协议约定使用的房屋及场地,且可不退还房屋使用押金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及场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交付50000元押金给原告后开始进驻租赁房屋并进行装修。

  自2013年5月起被告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2013年7月13日,因拖欠房租未付,被告开始悄悄搬离租赁房屋,原告发现后及时制止并要求被告将两辆汽车质押给自己,后被告将其中一辆车取走,此后,双方因协商房屋租赁纠纷未果,原告甚至联系不上被告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立即搬出所租赁的房屋,原告不予退还房屋使用押金50000元给被告;判令被告支付搬出房屋前拖欠的租金11787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期间内的水电费621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港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洪秀娟与被告李志昆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有偿使用协议书》,被告李志昆向原告洪秀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用100000元;被告李志昆预交给原告洪秀娟的押金50000元不予退回;租赁房屋内外的所有装修装饰物品归原告洪秀娟所有,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李志昆不得再拆除破坏;原告洪秀娟同意将被告李志昆于2013年7月13日质押的东风日产逍客越野车一辆返还给被告李志昆;原告洪秀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到笔者发稿时,双方当事人已经将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原告对港北法院高效便民的法律服务表示满意,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表示感谢。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要认真审查承租人的经济实力、个人或单位的信誉,当发现承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时,要尽快与其取得联系,若是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更是要并收集好证据、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罗珩 黄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