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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借据抵承包费拒还 债务夫妻双方共担
作者:甘仕兴 陈水英  发布时间:2013-11-08 11:47:16 打印 字号: | |
  被告马子金向原告黄喜龙借款拒还,原告将马子金的妻子一同告上法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这对夫妻共同偿还原告黄喜龙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

  黄喜龙与马子金系朋友关系,出于信任,黄喜龙于2012年2月28日将28万元借给马子金用于生意周转,马子金同时立具借条一张交黄喜龙收执。马子金借款后,经黄喜龙多次催促,马子金均以暂时没有钱推托拒不还款。为此,黄喜龙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子金返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

  2012年2月28日,马子金立具借条一张交黄喜龙收执,该借条内容证明黄喜龙借钱28万元给马子金,借条立具的当天双方未发生实质的款项借贷关系,该借条上的28万元是黄喜龙与马子金对马子金承包经营管理贵港市港南区龙兴木材加工厂期间的承包金、流动资金的计算得出,马子金以借条的形式出具给黄喜龙。马子金主张其承包经营期间投资财物8万元,黄喜龙应当予以扣除,只同意支付20万元给黄喜龙。黄喜龙不予认可,马子金对其主张投资财物8万元未提供证据证实。韦月琴与马子金系夫妻关系,韦月琴辩称,她并不知道马子金写有借条给黄喜龙,不知道马子金在外面有这笔借款,因此这借款与她无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子金承包经营贵港市港南区龙兴木材加工厂,被告马子金与原告黄喜龙之间虽未签订有书面承包经营协议,但黄喜龙将该厂交付给马子金,马子金已实际接收了该厂并独自经营、管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故黄喜龙与马子金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而马子金未及时支付所欠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喜龙主张马子金支付28万元,由于马子金在2011年年底已将贵港市港南区龙兴木材加工厂返还给黄喜龙,双方于2012年2月28日对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承包费、流动资金计算,确认马子金欠黄喜龙28万元,马子金即以立具借条的形式交黄喜龙收执。但其却至今未付该款,实属违约。故黄喜龙此主张,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马子金与韦月琴是夫妻关系,该款项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该笔款项为马子金与韦月琴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韦月琴应与马子金承担共同清偿该款的责任。韦月琴提出其对该款项不知情,与其无关的主张,因其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亦与前述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马子金主张其投资8万元应予以扣减,因其未提供确凿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马子金出具欠条给黄喜龙是在其将贵港市港南区龙兴木材加工厂返还给黄喜龙之后,故马子金此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黄喜龙请求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虽然原、被告对款项支付的期限没有约定,亦没有利息的约定,但马子金逾期付款造成接受款项的黄喜龙的损失,而损失体现为利息的期待利益的丧失,故黄喜龙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甘仕兴 陈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