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位,谋其职。身为宾馆保安,不是以保障宾馆及其房客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为己任,而是贪婪地觊觎他人财物,更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对房客存放的电车实施盗窃行为。销赃时遇上贪图小利、明知赃物仍与收购的收赃人,两人一拍即合完成交易,本以为此事只是天知地知,殊不知,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等待他们的将是冰冷的牢房。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一审分别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少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勇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少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8月6日7时许,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舒豪宾馆”保安被告人李少杰见入住该宾馆的蒙金才将1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黄白相间凯美顺牌二轮电动车停放在宾馆门口,未锁大锁,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后李少杰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在港北区小江桥头经营废旧店的被告人张勇军,张勇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动车收缴并发还蒙金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杰、张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蒙金才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图、指认照片,被告人李少杰、张勇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勇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少杰犯盗窃罪,被告人张勇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李少杰、张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少杰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回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保安等财物管理的人员,要端正意识,严格自律,不可贪图客人或他人的钱财监守自盗,不要怀着侥幸心理,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若是触犯了法律,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有损自己及所在单位的声誉,得不偿失。同时,广大群众无论身处何地,都应对自己的财物做好妥善的保管,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小失大,本案中的电动车就应将大锁上锁,加强安全措施,不能因为有人看管就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