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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宅基地旁建墙围堵 法院判决自行拆除
作者:黄丽丽 陈珠恒  发布时间:2013-11-11 14:33:53 打印 字号: | |
  刘荣金认为黄月英、刘炳光现在使用的宅基地是自己的,遂阻挠两人的使用,并用水泥砖围了起来。为了讨回公道,黄月英、刘炳光将刘荣金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该案。

  原告黄月英、刘炳光与被告本刘荣金是同村同族兄弟,平时并无矛盾往来。现为了原为生产队分配给原告黄月英、刘炳光家庭使用的宅基地而发生争议。80年代后期,由于老屋(泥砖屋)破败不堪,已变成危房,在生产队的同意安排下,原告拆旧建新,当时由刘源添(已故)依法向政府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原告从拆旧房到建新房,期间被告刘荣金并没有提出异议。直到2012年5月份,被告刘荣金以该宅基地是祖宗遗留为由强行阻挠原告的合法使用,并且用水泥砖围了起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使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该地是生产队分配给原告使用的宅基地,自“四固定”一直使用至今,已连续使用了50年,该土地来源合法,况且原告已按法定程序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依法取得了该地的合法使用权,被告无权阻挠,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围墙,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原告的损失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月英、刘炳光与刘原添(已病故)是夫妻、父子关系。两原告的房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根竹进化街110号,用地面积193.97平方米。四至届限:东南与街道相邻自墙为界,东北隔小巷与张亚安相邻自墙为界,西南与本队荒地相邻自墙为界,西北与本队荒地相邻自墙为界。1990年5月1日,刘原添向土地部门申请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刘源添”,而刘源添与刘原添实为同一人。2012年9月,被告刘荣金在原告房屋西侧用地范围内用水泥砖围起东西宽4.75米、南北长5.45米,高约1.2米至1.4米不等的围墙,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被告争议地,原告亲属刘原添于1990年5月1日已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当时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刘源添,但刘源添与刘原添实为同一人。现被告在原告房屋西侧用地范围内用水泥砖围起东西宽4.75米、南北长5.45米,高约1.2米至1.4米不等的围墙,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围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这一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该证,因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刘荣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对原告黄月英、刘炳光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根竹进化街110号房屋西侧土地的侵害,拆除东西宽4.75米、南北长5.45米,高约1.2米至1.4米不等的围墙,恢复原状并驳回原告黄月英、刘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丽丽 陈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