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见公交车内人多拥挤而公交司机仍让其他乘客挤上车,遂出言对公交司机表示不满并叫司机不要再给其他乘客上车。因该乘客说话的语气不好,公车司机觉得很生气就与该乘客争执起来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司机抡起右拳打该乘客,结果导致该乘客左胸的几根肋骨被打骨折。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蔡远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3年1月6日14时许,贵港市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司机蔡远东驾驶一辆5路公交车行至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华安保险公司站台时,乘客蒋爱泉见车内人多而蔡远东仍让人员上车,出言对蔡远东表示不满,蔡远东因而与蒋爱泉发生争执起来。尔后,蔡远东用右拳打了蒋爱泉几拳,其中一拳打中了蒋爱泉的左胸部致蒋爱泉左胸第4、5、6前肋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审理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蔡远东已主动与被害人蒋爱泉到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2013年2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蔡远东又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蔡远东与被害人蒋爱泉协商达成和解,蔡远东一次性赔偿蒋爱泉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蒋爱泉对蔡远东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蔡远东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远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远东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蔡远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远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当对蔡远东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蔡远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作为乘客有权根据公交车当时的载客状况和安全运行提出自己的看法,且对蔡远东的行车并未产生实际的妨碍,而蔡远东作为服务大众的公交车司机兼乘务员,不能以乘客出言不满即以暴力相向,其行为不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故而对蔡远东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蔡远东有自首情节,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蔡远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