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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就完善征地非诉执行工作提出建议
作者:罗珩 易锋  发布时间:2013-11-20 10:53:1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贵港市经济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与日剧增,法院受理的涉及征地的非诉执行(以下简称“征地非诉执行”)案件逐年增加,执行难度很大。港北区法院就贵港市两级法院征地非诉执行工作展开调研。2007年至2012年,贵港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征地非诉行政审查案件213件,其中裁定准予执行194件,占收案比例91%,裁定不予执行19件,占收案比例9%。准予执行的194件案件中,强制执行183件,和解11件。港北区法院在调研全市法院执行征地非诉案件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征地目的模糊、范围过广,公众难信服;二是征地程序不规范,公众参与度低;征地补偿标准低、方式单调,公众难以接受;三是征地法律救济途径少,公众满意度、信任度低;四是专业人员配置较为薄弱,受理征地案件,法院面临的压力大、风险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港北区法院就完善征地工作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制定单独的土地征收法。在立法上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像房屋征收一样能够对公共利益作出详细、具体的列举,让农民可以一目了然明白征地的目的;取消政府非公益性用地的审批权,实现非公益性用地市场化,由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二是开通征地绿色司法救济通道。撤掉级别救济门槛,允许失地农民越级寻找司法救济;加大征地案件的调处力度,把征地案件列入人民法院大调解的工作范围;对失地农民受损问题的来信来访,高度重视,及时解决。三是公众参与行政征地工作。由独立的专门机关对征地的用途、目的进行审查和确定;对公共利益征地拟案,广泛听取政府官员、专家、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将听证程序引入征地过程中;增设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征收异议二次的权利,可向复议机构或司法机构寻求二次司法救济;增加农民自主决策程序制度。四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标准要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以及土地区位、质量、土地预期收益、供求状况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以市场评估价及未来可预期利益共同作为征地补偿的底线;考虑农地产权的现实改变,进行类别补偿;缩小同区域性的补偿标准差距。五是拓宽征地补偿的范围。着眼于农民的长远生计,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因征地的可预期性利益的损失,残余地分割的损失,其他因征地而发生的必要损失等。六是丰富征地补偿的方式。采取以金钱补偿为主,多种补偿方式并存,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安置、征地补偿入股、留地方式、债权方式等多种补偿方式。七是建立完善的留地安置制度。对于土地征用面积达到一定数量的村,可以在征地以后给予留下5%居住地、经营地,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村民组织自主开发和经营;给予住房面积与被征地的面积比例合理的安置住房,为其办理房产手续,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八是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各司其职,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延伸到失地农民,不断完善失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建立各种针对失地农民的惠民政策;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为失地农民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九是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帮扶与培训机制。政府结合本地产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对失地农民实行就业扶助,实行“统筹就业、政策引导、政府促进、市场调节、自主择业”;建立农民就业培训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免费的为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引导失地农民自谋出路,或者提供就业信息,开创就业平台;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在贷款、纳税、场地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十是积极探索征地新模式。以土地换社保,但该方式应给予失地农民自主选择权,在同意的前提下不再将安置补偿的钱款发放到个人账户,而是直接打入到社保账户,再逐月逐年发放社保款项。十一是法院要严格审查和谐执行。严把审查关,对征地批文、送达公告、补偿款的到位情况等一一审查,一个细节也不放过;对被征地农民应当耐心宣传法律法规,详细解释补偿安置方案,对农村意见及时反馈,多次协调、减少对立面;对执行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报道,正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得益彰;人性化的回访,聆听他们对征地的建议。十二是提高征地干部和执行法官的征地艺术。不论是征地的行政机关干部,还是法院强制执行征地的法官,都必须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征地的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工作中规范自身行为,用语举止文明,遵守社会公德,不恐吓不威胁;正确看待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善于思考,敢于探索。十三是推广贵港“两条腿走路”征地模式。“两条腿”走路是指,在征地工作中行政征地程序与法院的司法程序同时进行,无论是从征地方案的报批到补偿方案的公告的法律程序,还是从具体征地工作的开展到征地人员的法律业务指导,都邀请法院资深行政法官进行法律方面的指导。
责任编辑:罗珩 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