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基平时开摩托车回到家习惯性地将车放在自家门口,甚至放心到连车钥匙都没拔下来的程度,并且一直以来放在家门口都没出过事。不料梁建基的这种习惯给胆大包天的偷车贼钻了空子。偷车贼黎伟恒等人溜达到梁建基家门口看见有一辆摩托车,而且车钥匙还插在车上不由眼前一亮,又见四下无人,便轻而易取把车偷偷开走了。2013年11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黎伟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静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29日14时许,黎伟恒、黄静川伙同绰号为“不夜天”的男子(另案处理)密谋偷车。后三人驾驶摩托车窜到港北区大圩镇甘岭村上垌东屯梁建基家门口,见梁建基将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国宝牌男装红色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家门口,车钥匙尚留在车上,遂趁四周无人,由黄静川与绰号为“不夜天”的男子放风,黎伟恒下手将车盗走。得手后,黄静川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收缴归还失主梁建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伟恒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5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黎伟恒、黄静川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3年4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当天,两人在贵港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贵港市公安局大圩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上述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伟恒、黄静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伟恒、黄静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黎伟恒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伟恒、黄静川共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伟恒、黄静川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笔者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就算把车放在自家门口也要把车锁好,尽可能不给窃贼留下任何可乘之机,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一旦遇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要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报案,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线索和犯罪证据,进而侦破案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