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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7000元债务男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作者:黄卓鑫 吴升攀  发布时间:2013-11-20 11:11:34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来追讨欠债是件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但由于欠债人多次推脱辩解不及时还钱,债主恼羞成怒,气急败坏之下,竟对欠债人拳打脚踢,为及时讨得欠款,进而对欠款人实施非法拘禁并致人轻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叶庆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叶善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叶庆彬被被害人李志伟(男,时年32岁)电话约至贵港市港北区“哥登堡酒吧”喝酒。叶庆彬因李志伟于当年7月向其借人民币7000元多次追讨未果之事,遂与被告人叶善豪到“哥登堡酒吧”找李志伟还债。李志伟辩解等有钱再还。两被告人遂动手殴打了李志伟。随后,两被告人将李志伟挟持至港北区“龙翔宾馆”307号房,以要李还钱为由,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李志伟进行了殴打。当日5时许,李志伟趁二被告人不备,逃离该宾馆。经法医鉴定,李志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叶庆彬、叶善豪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401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庆彬、叶善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伯丰、王寿兰、叶舒婷、李斯雅、黎汉宁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旅客登记表、补偿协议书、住院收费收据、收条、谅解书、承诺书,被告人叶庆彬、叶善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庆彬、叶善豪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庆彬、叶善豪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叶庆彬、叶善豪在非法拘禁他人时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叶庆彬、叶善豪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叶庆彬、叶善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叶庆彬、叶善豪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叶庆彬、叶善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卓鑫 吴升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