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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来一部iPhone4S 换来2年牢悔不跌
作者:黄丽丽 刘卉  发布时间:2013-11-21 11:12:37 打印 字号: | |
  李华增、陈锦均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平时花钱比较多,为了赚点外快供自己挥霍,两人便骑车从横县到贵港伺机作案。后来,两人抢得一部iPhone4S,结果换来2年铁窗生涯。2013年11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华增、陈锦有期徒刑2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陈锦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4月15日,李华增、陈锦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由广西横县到贵港市城区伺机抢夺。当日17时许,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路附近的“一心堂药店”门前,由李华增驾驶摩托车搭载陈锦靠近边驾驶电动车边打电话的余远丽,趁余远丽不备,陈锦下手将余远丽手中1台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黑色苹果牌iPhone4S(国行16G)手机抢走。后二人分赃,李华增付给陈锦人民币1000元,抢得的手机归李华增所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手机收缴并发还余远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增、陈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增、陈锦犯抢夺罪罪名成立。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均积极主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各自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各自提出的财物已追回,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家有老人需要照顾,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不宜宣告缓刑,故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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